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15〕90号)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由每月1310元调整至1510元,调整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请各参保单位相互知照,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