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市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6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14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12元,最高标准为14058元。 (二)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912元,最高标准为6047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补贴基数为2912元。 (五)农籍职工缴费单位,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109元。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2015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征收标准为在职职工260元、退休人员360元。大额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加收,扣缴明细可在单位获得《缴费通知单》后在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及打印—单位信息查询—大额医疗救助人员缴费名册”中查询。 四、费率调整
自2015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原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费率调整为8%。
2014年12月25日